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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網吉林1月30日電 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43.47萬元。原吉林省磐石市公安局副局長王春榮因犯受賄罪,被磐石市人民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向其行賄的吉林市六合民爆器材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張貴林、會計韓曉梅,分別以犯單位行賄罪被判處罰金50萬元、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和免于刑事處罰。由于被告人王春榮受賄數額較大卻被判緩刑,日前,磐石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提出抗訴。
為壟斷市場 公司送敲門金磚
吉林市六合民爆器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六合民爆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9日,主要經營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等業(yè)務。其股東磐石市民爆器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磐石民爆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31日,主要經營炸藥及火工品等業(yè)務。被告人張貴林為吉林六合民爆公司和磐石民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被告人韓曉梅為兩個公司的會計。
2006年民用爆破市場開放后,為了讓時任磐石市公安局主管治安的副局長王春榮在本單位銷售炸藥過程中給予幫助,繼續(xù)壟斷磐石市民爆市場。董事長張貴林與會計韓曉梅預謀后購買了黃金,張貴林以春節(jié)前走訪的名義,于2007年、2008年、2009年,先后三次到時任磐石市公安局副局長的王春榮辦公室,向其行賄黃金四塊(重1180余克)價值人民幣25萬元。之后,王春榮將該黃金交給其妻子顏淑琴藏匿。
作案后,吉林市六合民爆公司會計(被告人)韓曉梅虛開了26萬元裝卸費發(fā)票,張貴林簽批后,先后在磐石民爆公司和吉林六合民爆公司財務賬目中將該筆行賄款核銷。
2009年10月13日,王春榮的妻子顏淑琴與其侄子顏林(化名)將藏匿的黃金賣給樺甸市關東黃金珠寶商行富閩金店業(yè)主陳林(化名),得贓款28.5萬元。
2010年春節(jié)前夕,張貴林給王春榮打電話稱要給其送點錢,并讓王春榮將自己的銀行卡號用短信發(fā)過來,王春榮在明知張貴林要向其行賄的情況下,仍將其農行卡號通過短信發(fā)給張貴林,同年1月20日,張貴林讓韓曉梅向王春榮銀行卡內匯入人民幣15萬元人民幣。
受賄43.47萬 公安局長斷送前程
2008年10月,被告人王春榮明知其妻子顏淑琴于2006年花9.28萬元購買的一輛東風悅達起亞牌轎車,時價低于10萬元,卻讓張桂林從中介紹將該車以10萬元的價格賣出。同年11月12日,張貴林從吉林六合民爆公司支出現金10萬元交給被告人王春榮,之后以5萬元的價格將該車賣掉。
經價格鑒定:該車價值人民幣6.53萬元。王春榮受賄3.47萬元。在2007年至案發(fā)前,被告人王春榮多次在被告人張貴林宴請磐石市治安大隊干警吃飯的過程中,對干警稱其與張貴林的關系不錯,在平時要對張貴林的公司予以關照。另查明,被告人張貴林為使本公司在國有吉林省東風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購買炸藥獲取便利,分別于2004年、2005年、2006年春節(jié)前,向該公司銷售一部部長郭炳仁行賄6萬元。
磐石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吉林六合民爆器材有限責任公司,在購銷炸藥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被告人張貴林、韓曉梅作為被告單位的主要責任人及直接責任人,其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被告人王春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對被告單位及三被告人指控罪名成立。2010年9月21日,磐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磐刑初字第185號刑事判決書,被告單位吉林六合民爆器材有限責任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張貴林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被告人韓曉梅犯單位行賄罪,免于刑事處罰;被告人王春榮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非法所得人民幣46.97萬元費民幣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重罪輕判 檢察院已提出抗訴
針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0)磐刑初字第185號刑事判決書,磐石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王春榮受賄案進行審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犯罪分子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重要線索的,必須經查證屬實才能認定為立功。
審查是否構成立功,不僅要審查辦案機關的說明材料,還要審查有關的事實和證據,以及與案件定性處罰的相關法律文書,如立案決定書、逮捕決定書、偵查終結報告、起訴意見書、起訴書或判決書等。
此案在移送法院審查后,由吉林市公安局看守所轉交給磐石市人民檢察院的立功材料,經補充偵查后的材料,只有立案決定書及被檢舉人的供述,并沒有查證其舉報的犯罪線索,而判決書中也沒有對被告人王春榮立功的證據情況進行論述。磐石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春榮僅有立功的可能。被告人王春榮是在監(jiān)室內獲取的檢舉線索,而吉林市看守所卻沒有提供線索來源的情況說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他人違反監(jiān)管規(guī)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線索,不能認定為立功。因此,磐石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判決書中認定被告人王春榮立功證據不充分,其檢舉行為系不規(guī)范的檢舉行為。被告人王春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公安局主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長,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43.47萬元,為他人謀利。“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之規(guī)定,本應判處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雖然王春榮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積極退贓,并存在立功的可能,但該判決書判決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量刑畸輕,判處其緩刑,明顯適用法律不當,應予撤銷。”為保證法律統(tǒng)一正確實施,嚴厲打擊腐敗分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形式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之規(guī)定,日前,磐石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提出抗訴。
(本文來源:正義網 作者:杜勇 江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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