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吉林省全域全時段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的精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磐石市秸稈禁燒“百日攻堅”行動實施方案》,現就秸稈禁燒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 二、本通告所稱農作物秸稈包括大豆、玉米、水稻及其他雜糧等農作物秸稈,同時包含地頭雜草、林下附植物等。 三、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農作物秸稈禁燒工作的責任主體,生態環境、交通、農業、林業、公安、消防等相關部門要配合鄉鎮街做好農作物秸稈禁燒的執法工作。 四、對違反規定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的行為,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制止,并由有權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吉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視情節輕重對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的行為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要嚴格落實農作物秸稈禁燒工作責任,對工作重視不夠、措施不力、造成重大影響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部門及責任人依據《吉林省秸稈禁燒量化責任追究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六、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對群眾宣傳教育,切實提高環境保護意識,廣泛宣傳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對環境造成的危害,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使禁燒農作物秸稈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磐石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