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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一處級干部因受賄被判了刑,他不服判決,兩次提出上訴,吉林市中院終審判其受賄罪,但免于刑事處罰。該干部出獄一年多后,吉林省檢察院提出了抗訴,待吉林省高院決定再審后,人卻下落不明。近日,吉林市中院只好作出中止審理裁定。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裁定書顯示,這名處級干部名叫馬國民,1964年4月9日出生于吉林市,原系吉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綜合三處處長,因涉嫌受賄,于2005年8月3日被刑拘,同年8月12日被逮捕。
2006年4月,吉林磐石市法院對馬國民受賄罪一案作出判決,他不服,提出上訴。吉林市中院于同年7月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07年3月,磐石市法院再次作出一審有罪判決,馬國民不服,再次提出上訴,同年9月3日,吉林市中院裁定撤銷磐石市法院的刑事判決,判處馬國民犯受賄罪,免于刑事處罰。9月4日,馬國民獲釋。
不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馬國民受賄罪一案再現轉折。2008年10月10日,吉林省檢察院提出抗訴,21日后,吉林省高院作出再審決定書,指令吉林市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馬國民受賄罪一案再審。
吉林市中院稱,馬國民下落不明,經多次查找未果。2015年7月15日,該院審判委員會經討論后決定對本案立案再審。因該案情況復雜,經吉林高院批準延長審限三個月。“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因被告人馬國民下落不明,根據刑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的規定,裁定中止審理該案。”
【附:刑訴法第二百條】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來源網址:http://news.163.com/16/0224/09/BGJ2MNKH00014AED.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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